課程名稱 |
醫療法 Medical Law |
開課學期 |
101-1 |
授課對象 |
法律學院 法律學系 |
授課教師 |
王皇玉 |
課號 |
LAW1902 |
課程識別碼 |
A01 50400 |
班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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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 |
2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選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一5,6(12:20~14:10) |
上課地點 |
法1304 |
備註 |
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總人數上限:50人 |
Ceiba 課程網頁 |
http://ceiba.ntu.edu.tw/1011law1902 |
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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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本課程尚未建立核心能力關連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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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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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本人去年寫了一篇近五萬字的文章,探討邱小妹人球案的因果關係問題。邱小妹人球案發生於民國94年,本案提起刑事訴訟之後,就醫療過失的部分判處醫師無罪。在這則判決中,法官認為本案醫師並未違反注意義務,判決就此有著以下極為精闢與發人深省的看法,「檢察官之論點充滿人道關懷,聞之令人動容,但違反醫師倫理、不為醫德容許、或其行為不受病患喜愛等等,並不代表即屬刑事不法之行為。易言之,邱小妹的處境,令社會上許多人基於憐憫、不忍、關懷,而認為被告不作為為可歸責的理由。但基於罪刑法定主義之精神,不作為犯必有其法律上、契約上義務違反,始須負責,不能單從醫德、醫事倫理等道德規範或職業倫理等出發,否則,訴諸於感情的作為義務,將使構成要件陷於不確定性,而得任由個別法官之喜好,選擇自己喜歡的道德標準認為被告犯罪,將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之精神。」
前述判決將「道德」與「法律」做了區分,表達出違反醫師倫理或沒有醫德,並不等同於具有刑事不法,這樣的見解實屬令人贊同,畢竟刑事不法並非建立在高道德標準之上。然而,就因果關係的認定部分,本人則是花了近五萬字的篇幅去反駁本判決的見解,且主要想探討一個問題,醫療過失的認定中,要求醫師應盡的注意義務,如果與死亡結果的避免,僅有些許可能性,或是根本不足以挽回生命,則死亡與醫師注意義務違反之間,還算不算是有因果關係呢?
目前醫療糾紛的鑑定案件中,越來越多這種要醫師不問結果,應儘可能地盡各式各樣注意義務的情形,只要醫師少採取一個步驟,就可能被認為具有醫療疏失,那怕這個醫療措施與死亡結果的避免無因果關係。因而許多無療效的醫療措施或防禦性的醫療措施,漸漸地喧賓奪主地成為標準施救程序,只要醫師未進行這些無效用的防禦性醫療措施,就被科以醫療過失的刑責。
然而盡可能地要求醫師盡注意義務或是強化醫師的防禦性醫療,究竟是一股促進醫療品質改善的力量,還是摧毀醫療品質的力量,卻不得不令人深思。我們已經察覺在台灣,凡舉高醫療過失與刑事糾紛風險的醫療專科,如婦產科,外科,急診科,已經長期招募不到足額的醫師,這些專科在人力少,責任重,工時長,且病人高死亡風險的惡性循環中打轉。雖然醫療糾紛刑罰化不見得是醫療專科人力資源分配不均的元兇,但絕對也是具重大影響力的一個因素。在目前醫療糾紛刑罰化的現狀中,如果刑法理論再採取寬鬆而不合理的結果歸責標準,從長遠的角度來看,未必是對病人有利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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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目標 |
本課程的課程內容,主要結合醫療與刑法,且以醫療行為與醫療過失為中心。授課方式分為三部分:一、教授講授醫療刑法之基礎理論與案例解析。二、邀請醫界人士到本課程演講。三、選修學生進行分組報告,且希望口頭報告以互動、對話的方式進行,並盡量能自行找尋實務判決案例作為報告主題。
課程目標則是進行醫與法的整合,且使修課同學藉由本課程的學習與準備報告的過程,深入瞭解醫療過失的理論與實務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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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要求 |
本課程要求學生盡可能出席,因此學期中會點名三次。點名不到的學生會扣學期總分。
本課程的修課學生除了聽講之外,尚須培養自行蒐集且閱讀醫療過失相關刑事判決之能力,且有能力進行口頭報告。至於刑法的基礎知識如刑法總則或刑法分則,即便沒有具備,亦可修課。
評分方式,以考試分數,口頭與書面報告、上課出席率與參與討論之表現,綜合評分。 |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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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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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定閱讀 |
王皇玉,刑法上的生命、死亡與醫療,承法出版社,2011年12月(醫事法專書) |
參考書目 |
1、醫療過失之因果關係─從邱小妹人球案談起,台大法學論叢第41卷第2期,頁727-793,2012年3月
2、論醫師對藥物副作用之說明─從99年台上第558號判決談起,收錄於《甘添貴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,上冊》,頁144-164,承法出版社,2012年4月
3、刑法上死亡之認定─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92號判決,月旦法學雜誌第185期,第257-270頁,2010年10月
4、德國醫療刑法論述概說,月旦法學雜誌第170期,第122-144頁,2009年7月
5、墮胎•同意•隱私權──以美、德法制視角檢視墮胎諮詢制度,月旦法學雜誌第174期,第162-180頁,2009年11月
6、墮胎罪同意問題之研究,月旦法學雜誌第162期,頁41-62,2008年11月
7、墮胎行為胎兒未死亡之探討,月旦法學雜誌第156期,頁203-214,2008年5月
8. 王皇玉,論醫療行為與業務上之正當行為,台大法學論叢第36卷2期,2007年6月,頁41-92
9. 王皇玉,強制治療與緊急避難─評基隆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23號判決,月旦法學雜誌第151期,2007年12月,頁255-267
10.王皇玉,論醫師的說明義務與親自診察義務,月旦法學雜誌第137期,2006年10月,頁256-280
11、王皇玉,整型美容、病人同意與醫療過失中之信賴原則──評台北地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七三○號判決,月旦法學雜誌第127期,2005.12,頁50-6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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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No. |
項目 |
百分比 |
說明 |
1. |
期末報告 |
100% |
請於102年1月18日以前繳交,詳細內容請見課程內容於11/19日所公布之撰寫注意事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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週次 |
日期 |
單元主題 |
第1週 |
9/10 |
醫療行為 |
第2週 |
9/17 |
實習醫師權限 |
第11週 |
11/19 |
期末報告注意事項 |